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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]() 船票乃根據乘客及行李運載之條款及條件(”該條件”)而發出。一經發出,乘客將受該條件約束。乘客可於(i)承運人的售票處(ii)承運人的網頁 [www.cotaijet.com.mo ] 或(iii)承運人之船上參閱該條件。 (2) 此運載合約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束。任何索償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庭判決。 (3) 如乘客未有取回任何行李,該行李可被保存一個月,有關費用由乘客負責。逾時未取,承運人有絕對權力將其轉售及/或以任何承運人認為適當之方式處理,乘客不得向承運人作出任何追究。此外,任何未有人提取的行李內如有容易變壞之物品,承運人可即時將之處理,而毋須負任何責任。 (4) 除非得到承運人之預先許可,承運人可拒絕讓任何承運人認為身體不適或不適合航行的人士上船。而該人士不得向承運人作出任何索償。 (5)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、意外或其他並非由承運人引起的原因,以致航程取銷、改變、港口改靠或中途換船,承運人不會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。 (6) 承運人毋須負責乘客任何行李或財物損失,除非直接因承運人之嚴重疏忽引起。行李或財物遺失,賠償金額為每公斤港幣20元,每位乘客最多可獲賠償港幣600元。致於乘客行李或財物損壞,每位乘客最高可獲賠償金額為港幣600元。 (7) 除非因承運人之疏忽引起,乘客之死亡、受傷或染病,承運人毋須負責。承運人之責任應根據在香港適用之雅典公約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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